修正「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

修正「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裁罰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一條之三裁罰基準」,自即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如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