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政士開業執照」、「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須知」,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2648772號

  修正「地政士開業執照」、「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修正「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名稱並修正為「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修正「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須知」,名稱並修正為「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地政士開業執照」、「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