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附件一,自115年4月1日生效。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

主旨: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規定附件一,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