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第5點、第6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115年5月1日生效。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0894號

修正「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閱如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