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號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