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

台內地字第1150263252號

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附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部 長 劉世芳


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依本法第六條所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開業發給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三、實際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前項第二款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準用之;駁回申請時,應退還原繳送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但線上申辦者,無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