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

一、說明:
本服務提供不動產座落於宜蘭縣之登記名義人申請地籍產權異動主動通知服務,透過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主動通知民眾不動產權利異動情形。如屬其他直轄市、縣(市)之申請土地或建物,由本所專責人員經由跨域代收簽收系統轉送該直轄市、縣(市)所轄任一之登記機關處理。
本服務申請管道分為臨櫃及網路申辦,臨櫃申請方式請洽本所綜合櫃檯辦理。網路申請:分別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辦系統網址:地政司數位櫃臺】。 


二、服務內容:
(一)、申請本服務之民眾於所有之不動產權利遇有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配偶贈與、拍賣、信託、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及預告登記案件時,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義務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二)、申請本服務之民眾於所有之不動產權利遇有書狀補給登記案件時,於辦理「收件」、「異動完成」時,系統分別自動通知權利人(限已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者)。


三、申請資格:
(一)、臨櫃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二)、網路申請:土地或建物登記名義人本人。
(三)、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四、申請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下附件)。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出具登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貼有照片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為法人或寺廟,由代表人提出,並檢附法人或寺廟登記證明文件(需載有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格證明及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申請者,應另檢附法定代理證明文件,或前點第二項規定文件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附案存檔。
(五)、自然人或法人於網路申請者,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之。
(六)、併土地登記案件申請者,仍應檢附第一款申請書。


五、備註:
本服務限已辦理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登記名義人,於地政事務所轄區範圍內,以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得予以歸戶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利,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書狀補給、抵押權設定、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和解移轉及預告登記案件,系統自動依申請選擇方式通知(包含「收件」時通知、「異動完成」後通知;義務人或權利人有二人以上,登記案件收件時如僅登錄其中一位為代表,則收件時僅通知該登錄之人)。

本服務純屬便民措施,運用自動化系統發送登記案件訊息,內容僅供參考,若因系統異常無法順利通知,敬請見諒。

本服務不影響登記之法律效力,如有登記案件之相關疑義,請逕洽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諮詢。

附件-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申請表:請至本所官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其他類申辦資料>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