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申請人為登記名義人,須攜帶申請人之身份證、印章、欲申請地籍資料之地段地號..等資料。 

    2.如非當事人申請第一類登記謄本:應有登記名義人之身份資料如統一編號、申請人身份證、印章、申請地籍資料之地段地號..等。 
    3.如非當事人申請第二類登記謄本:應攜帶申請人身份證、印章、欲申請地籍資料之地段地建號..等資料。

  • 1.您如具有中華電信撥接帳號即可使用網路申請電子謄本,若非中華電信客戶,可以線上購買點數卡方式使用該系統。 

    2.計費方式-每張20元。 
    3.繳費方式-併入中華電信每月各項服務費用帳單計收。

  • 您好,如您要贈與名下不動產給兒子,可參考以下簡易流程辦理:

    1.贈與雙方共同填寫贈與移轉契約書一式2份。

    2.至不動產所在地之財政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契稅(房屋)及印花稅,並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

    3.至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4.所有稅款均完稅後,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另辦理贈與過戶案內應附文件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可至地政事務所索取或至本所官網下載)。

    2.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可至地政事務所索取或至本所官網下載)。

    3.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4.贈與人印鑑證明:應檢附印鑑證明書(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須於立約日前1年以後核發)或本人親持身分證正本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完成核對身分程序。

    5.各項完稅證明。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7.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塗銷查封登記,係由法院直接行文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正本會直接寄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無須您另外提出申請。您所接到的法院通知書是這份公文的副本告訴您此案已經要辦理塗銷查封登記。地政事務所於接到法院囑託塗銷查封之公文,即會優先辦理塗銷查封登記。

  • 如果完工證明內沒有記載面積,需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 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如為金融機構,不需另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若債權人(即抵押權人)非為一般金融機構,則案內應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或義務人親持身分證正本至地政事務所完成核對身分程序。

  •  依據89.1.26修正後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如符合其中規定之項目者,即可分割。

  • 您是三七五租約的承租人,於出租人出賣耕地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您有優先承買權,出租人應將他要出賣的條件以書面通知您,如您未在15日內以書面表示您要用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出賣人於辦理登記時應檢附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或出賣人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之證件,並切結優先購買權人接到出賣通知後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另出租人如果沒有通知您而將土地出賣給別人,您可訴諸司法機關主張確認優先承買權。

  • 共有土地欲辦理共有物分割,應經全部共有人會同辦理,如有部分共有人不願意配合,建議您可向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亦可向法院申請判決共有物分割。

  • 請攜帶身份證、印章、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前來本所11號櫃台洽領,如果您的住址有變更過,請您同時提出住址變更申請。

  • 您好,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39條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是該證明書係申請人持憑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賦稅減免優惠之證明文件,於向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時不需另行檢附。

  • 您好,通知書是提醒您尚有土地或建物未辦理繼承登記,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如有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或建物,請趕快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來所辦理繼承登記;如果經地政機關公告列冊管理後15年期滿,繼承人仍不辦理繼承登記,將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 您好,建議您儘量與其他共有人溝通協調一起處理,這樣比較圓滿,在處理程序上也比較簡單;若是無法全體達成共識,多數之共有人(共有土地上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人數及其應有部份合計均超過半數或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者),得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暨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出賣整筆土地。提醒您:不同意之他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利,同意之共有人應將買賣條件事先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他共有人,若優先購買權人逾期不表示優先購買或明確表示不優先購買,始得出賣該筆共有土地予買受人,且案內另應提出他共有人就應得之對價或補償已為受領或為提存之證明文件。

  • 您好,請您攜帶身份證至本所服務台填寫登記申請書後,再到11號櫃臺辦理住址變更登記(如您不動產位於其他縣市,亦可於本所辦理,惟需另附登記清冊填寫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地段及地號);如您有自然人憑證,亦可透過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https://dc.land.moi.gov.tw/)線上申辦。

  • 一、在您拍得不動產並繳清價款後,法院會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請先至財政稅務局申報契稅後,再攜帶您的身分證、印章、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及契稅收據等文件(如您為該不動產之共有人,亦請檢附您的所有權狀正本),至本所申請拍賣登記(如委託代理人時,代理人亦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如該屋未辦保存登記,請逕洽財政稅務局辦理稅籍移轉。

    二、該屋如尚未辦理保存登記,嗣後一樣可以辦理過戶,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財政稅務局申辦房屋稅籍之移轉。

    三、如您要辦理保存登記卻無該屋之使用執照時,建議您可先向建管單位(鄉鎮市公所工務課或縣政府建設處)查詢該屋是否核發有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等文件,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向本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第一次登記。

  • 您好,您可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補給登記,由審查人員現場核對您的身分(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請將您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證明正本及印鑑章交予代理人,代理人亦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並經30天之公告,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始發給新的所有權狀(權狀工本費為每張80元)。該不動產如位於其他縣市,建議您可向就近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若不知該不動產之詳細資料,建議您可先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再持向就近地所申請土地、建物謄本俾憑填寫申請書表),辦理時請您攜帶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正本及印鑑章(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代理人亦請攜帶其身分證及印章),於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切結書及跨縣市代收地政案件申請單後,由該地所將您的申請案件郵寄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補給登記,待登記完畢後再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將新的權狀郵寄至您指定之地址(郵寄相關費用於收件時一併收取)。

  • 您好,如有繼承人不願意會同辦理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辦理登記時,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提出登記申請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文件,至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如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位於其他縣市,亦可至就近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日後如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可會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可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縣政府(地政處)申請調處,亦可向地方法院訴請判決共有物分割。

  • 根據民法相關規定,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應備文件簡述如下:

    1、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3、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上述文件齊備之後,再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填寫提出聲請並繳納聲請費用。

  • 依法令規定,辦理繼承登記時,申請人身分證明可檢附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一、夫妻之關係為配偶,並非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所規定之血親或姻親,故夫妻間財產之買賣不須申報贈與稅;另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二、辦理夫妻間財產移轉登記時,不論為買賣或贈與,皆須申報土地增值稅。但夫妻間之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可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