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土地現值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調查最近一年內的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

  •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調查最近一年內的土地買賣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 ,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 公告地價係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地價增減20%的範圍內申報,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課徵地價稅。

  • 土地所有權人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所採認該土地前次取得、設定典權時申報之現值或未經移轉土地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稱為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作為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基礎,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 1.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作用之一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因為一般人之心態,在課稅時總希望稅基愈低愈好,因此雖然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法令明白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反映地價動態,接近正常市價,但地方政府限於民意,考量大多數人稅賦負擔,多未能調高公告土地現值到市價,使得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之間仍有差距。 

    2.內政部為使公告土地現值趨近市價,於94年4月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該會議決定自95年起於10年內(即104年為止)達成公告土地現值占擬評現值90%比例的目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年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時依一定比例辦理。 

    3.本縣自104年即達到內政部所定公告土地現值占擬評現值90%比例規定。

  • 一、申報地價係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如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故土地所有權人如欲減輕地價稅負擔,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者,可免辦理申報地價。

    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就下列4種方式,可擇一於公告地價之次日起30天內辦理申報地價:

      (一)現場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於上班期間至本所三樓地價課申報。

      (二)網路申報地價:網路申報地價:申報人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內政部數位櫃台(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後,即可使用「網路申辦案件」功能申報地價。

      (三)傳真申報地價:申報人於網路下載並列印空白地價申報書,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傳真至本所地價課辦理審核作業。傳真服務專線:(03)9351603。

      (四)郵寄申報地價:申報人於網路下載並列印空白地價申報書,填寫土地標示及申報地價等相關資料後,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及加蓋私章)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本所地價課(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辦理審核作業。郵寄地址:宜蘭縣宜蘭市泰山路66號三樓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地價課收。

  •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但並不需要申報。

  • 依據內政部「登記機關受理跨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作業原則」第2點規定,本原則適用範圍以各直轄市、縣(市)之登記機關間協助代收申請案件為限。

    前項代收申請案件如下:...(十二)實價登錄「表單登錄、紙本送件」案件。

  •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並得協議由一人或他人代理申報。

    2.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一併申報,未併同申報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接獲通知書後7日內)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 1.憑證申報(A1):配合系統建置時程辦理,目前尚未完成。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A2):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得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錄申報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3.紙本申報(A3):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

  • 原申報登錄內容有誤者,由買賣雙方(或其代理人)檢附下列文件,至管轄機關辦理更正申報:

    1.買賣雙方自行辦理者,應檢附實價登錄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申報書、買賣契約書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非由買賣雙方親自送件,應另檢附送件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委託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親自送件,但地政士為代理人時,得由其登記助理員或該買賣登記案件之複代理人送件。送件人除前述資料外,另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中更正申報內容申請書及申報書得免由申報義務人簽章;另亦得以載明委任關係之申報書替代委託書。原申報登錄時以申報書代替委託書,並於原申報書載明代理權限包含更正申報且尚未逾委託期間者,得以原申報書影本代替委託書。

  • 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出租之不動產為未登記建物,則無須申報。不動產租賃案件應由仲介業者申報,而非出租人或承租人申報。

  •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C1):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等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以下簡稱申報網)線上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線上送件後即完成申報。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C2):於申報網辦理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列印申報書紙本2份並簽章(申報人簽章處需蓋公司/商業章及負責人章;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需蓋自然人章),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2份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3.紙本申報(C3):填寫紙本申報書(建議攜帶契約書以便查填),於申報書簽章(簽章方式同上2.),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實價登錄櫃檯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等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以下簡稱申報網)線上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線上送件後即完成申報。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於申報網辦理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列印申報書紙本2份並簽章(申報人簽章處需蓋公司/商業章及負責人章;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需蓋自然人章),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2份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3.紙本申報(B3):填寫紙本申報書(建議攜帶契約書以便查填),於申報書簽章(簽章方式同上2.),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實價登錄櫃檯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 1.憑證登錄,線上申報(H1):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等於「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以下簡稱申報網)線上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線上送件後即完成申報。

    2.線上登錄、紙本送件(H2):於申報網辦理申報登錄,登錄完畢後產製申報書序號。列印申報書紙本2份並簽章(申報人簽章處需蓋公司/商業章及負責人章;銷售預售屋者為自然人需蓋自然人章),攜帶已簽章之申報書2份及相關應備文件至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收件完成申報。

  • 1.已完成預售屋買賣案件申報登錄後,買受人將契約讓渡予第3人,原已申報登錄案件不用撤銷,該讓渡契約也不用再辦理預售屋買賣申報。

    2.該類案件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併同申報時,應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成交價格申報,並勾選備註欄⑨「預售屋、或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案」及填寫預售屋申報書序號。另應於備註欄⑬「其他」敘明轉售情況及最後一手權利買賣契約之成交價格。

  • 預售屋買賣契約解約(買受人退戶)不用更正撤銷,惟如另行出售簽訂新約,則仍應辦理預售屋申報登錄,並要在備註欄④「解約後再次出售之交易,原申報書序號」加註原申報書序號。

  • 1.預售屋申報完成後,契約、面積或格局上變更,而非申報誤漏之更正,請留存該變更佐證資料,以利查核;並俟交屋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時,依實際交易價格、面積或格局申報登錄。

    2.如係因申報誤漏,須辦理更正者,於申報期限內,自可依線上申報或紙本送件程序辧理更正(撤銷原申報案件,並重新報送);如已超過申報期限,請以紙本方式送更正案件,並由主管機關依其誤漏可歸責情形查處。

  • 依宜蘭縣政府執行平地權條例第81條2裁罰基準表及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規定如下(以下同):

    第1次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2次處10萬元;第3次處30萬元;第4次處50萬元;第5次以上處100萬元;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 第1次處1萬元,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2次處2萬元;第3次處3萬元;第4次處4萬元;第5次以上處5萬元。 

  •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第1次處6,000元;第2次處1萬2,000元;第3次處1萬8,000元;第4次處2萬4,000元;第5次以上處3萬元。 

  • 1.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2.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3.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1/2,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4.賣方非基於自身意願出售或依規定得由買方單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賣方免罰。 

  • 為確保實價登錄資訊真實性,抽查案件以書面進行,並將下列案件列為優先抽查對象:
    1.與房地合一所得稅資料不符之案件。
    2.總價為0之案件。
    3.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
    4.民眾檢舉案件。
    5.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