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竹林派出所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日期:110-12-03 點閱:251
謝○○係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竹林派出所(下稱竹林派出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犯罪偵查之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鄭○○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大隊東勢森林警察分隊(下簡稱東勢森林警察分隊)隊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之公務員。劉○○為苗栗縣卓蘭鎮白布帆部落人士,且與警員鄭○○為多年好友,其友陳○○為竹林派出所警友會會員,與警員謝○○交好。
緣吳○○與其子在苗栗縣卓蘭鎮白布帆大橋下,欲撿拾因颱風沖刷漂流之漂流肖楠木,惟發現有警員在該址巡邏,渠等恐遭查緝,即向劉○○聯繫求助。劉○○乃通知陳○○、周○○前往查看狀況,發現前往巡邏之警員為謝○○,陳○○及劉○○乃達成將其中1塊肖楠木切成椅子料贈與謝○○作為對價之合意,由陳○○告以謝○○通融不予查緝其友人撿拾漂流木,並將致贈上開椅子料作為謝禮。詎謝○○明知當時並非苗栗縣政府公告許可撿拾漂流木之期間,撿拾漂流木係犯罪行為,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放任吳○○等人違法撿拾漂流木,嗣後由陳○○及周○○載運以上開拾得之其中1塊肖楠木所鋸成之5塊椅子料交與謝○○。
鄭○○明知東勢森林警察分隊隊員值班服勤勤務狀況及查緝盜採林木之值勤時間、地點等消息,均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且其身為公務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竟基於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告知劉○○有關東勢森林警察分隊值班勤務分配內容之應秘密之消息。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分別處謝○○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鄭○○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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