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稅務員李○○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日期:111-06-01 點閱:166
李○○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稅務員,負責綜合所得稅之送達取證、開徵及審核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渠明知對於前配偶張○○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審核,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應自行迴避。詎李○○竟違背上開法令並故意在張○○列舉扣除項目之「對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捐贈現金)」及「醫藥及生育費」之「實際發生金額」、「可扣除金額」欄位,分別不實登載100年度86,500元及121,500元,101年度120,000元及175,590元,102年度95,000元及57,000元,而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直接圖利張○○,分別幫助張○○逃漏100年度計8,045元、101年度計1萬1,554元及102年度計7,535元共3個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共計2萬7,134元。
案經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業於105年5月16日判決李○○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參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各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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