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
費額
(新臺幣元/單位) |
備註 |
基本費 |
施測費 |
未滿二百
平方公尺
|
二百以上,
未滿一千
平方公尺
|
一千以上,
未滿一萬
平方公尺
|
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
一 |
土地鑑界複丈費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三千五百 |
四千 |
一千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每五個指定鑑定界址點或測量標的點為單位,不足五個點,以五個點計。 |
二 |
土地位置或他項權利位置勘查費 |
五百 |
以每筆地號為單位。 |
三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四 |
土地分割複丈費 |
一千五百 |
二千 |
二千五百 |
三千 |
五百 |
一、基本費以分割前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五 |
土地界址曲折調整或調整地形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調整地號面積總和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六 |
未登記土地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複丈後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七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複丈費 |
八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一、基本費以坍沒後存餘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九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複丈圖 |
一、基本費以每筆地號面積為單位。
二、施測費以線段為單位。 |
附註:
一、施測費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
二、本表所稱線段,指複丈時施測經界或範圍之直線段或圓弧線段;因地籍圖圖幅管理,致線段需切分情形,不得重複計數。
三、項次四及項次五,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界址點者,每界址點加繳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