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謄本說明
為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權,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除第一類謄本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外,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係以去識別化方式,僅公開所有權人之姓氏、部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資料,但仍保留完整住址資料,以促進土地利用及整合開發之需要。惟若登記名義人不想在第二類謄本上揭露其完整住址者,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資料。此外,考量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增訂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分級保護個人資料。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隱匿。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詳見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第4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